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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免征不退”新政解读
发布时间:2021-03-26


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免征不退”新政解读 
 
 
2018年9月28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自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
 
业内企业认为,该新政策的实施或将解决跨境零售出口电商企业的“进项发票难题”,跨境出口电商或迎来“阳光化时代”。为便于大家理解,我们做几点解读:
 
一、政策出台背景
 
近年来,我国跨境电商迅猛发展,2018上半年中国跨境电商交易规模为4.5万亿元,同比增长25%,其中出口跨境电商占比达到77.1%。作为新的贸易模式之一,跨境零售出口的财税阳光化一直是业内难题之一。
 
为了规范跨境零售出口,海关新增了9610代码将跨境电商的监管独立出来。采用“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方式,电子商务企业向海外出售的货物以邮、快件等方式运输,分批核放出境,之后定期将已核放的清单归并形成报关单,并根据相关合作机制通过电子口岸将报关单电子数据提供给税务、 外汇管理部门,便利电子商务企业办理退税、结汇手续。
 
9610模式仍存在未解决的难题。在一般贸易中,企业是先交纳增值税,然后再实现退税的。但对于跨境零售出口模式,因为商户本身采用采销的模式,所以很多企业都没有增值税发票。这就造成在9610模式中,尽管企业不需要退税,但仍是需要先交纳增值税。或者说税务部门有权要求零售出口商户补缴增值税。
 
二、新政的核心内容—免征不退
 
对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一)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
 
(二)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
 
(三)出口货物不属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免增值税、消费税”相当于对零售出口企业采取“免征不退”的模式,即不征收增值税、消费税,也不退税。这意味着零售出口企业不必担心被反征补缴增值税的。但一定要准确把握上述三个条件。
 
三、政策试行地区—综试区先行
 
目前,免征不退政策仅限于跨境电商综试区内实行。中国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是中国设立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性质的先行先试的城市区域,目前国务院三批试点城市共计35个,包括杭州、天津、上海、重庆、合肥、郑州、广州、成都、大连、宁波、青岛、深圳、苏州、北京、呼和浩特、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南昌、武汉、长沙、南宁、海口、贵阳、昆明、西安、兰州、厦门、唐山、无锡、威海、珠海、东莞、义乌等22个城市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
 
四、政策适用主体—单位和个人
 
政策适用所有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包括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或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五、政策落实—各部的职责分工
 
海关总署定期将电子商务出口商品申报清单电子信息传输给税务总局。
 
各综试区税务机关根据税务总局清分的出口商品申报清单电子信息加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
 
省级税务部门商财政、商务部门制定具体免税管理办法。
 
六、政策影响
 
一是跨境电商零售出口企业实现税务阳光化。二是9610通关模式或将得到更进一步的发展。

 
 
附件全文:
 
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1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培育贸易新业态新模式,现将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试区)内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以下简称电子商务出口)货物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一)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
 
(二)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
 
(三)出口货物不属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二、各综试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商务主管部门应统筹推进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和相关政策落实,加快建立电子商务出口统计监测体系,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
 
三、海关总署定期将电子商务出口商品申报清单电子信息传输给税务总局。各综试区税务机关根据税务总局清分的出口商品申报清单电子信息加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具体免税管理办法由省级税务部门商财政、商务部门制定。
 
四、本通知所称综试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本通知所称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或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五、本通知自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具体日期以出口商品申报清单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
 
2018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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