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税种
澳门有不同于中国内地的独立税务制度。它实行低税制,而且税种不多。
澳门所有的税项均由澳门特区政府负责征收。澳门财政局有责任管理 税务体系及实施税法,而澳门的课税年度为每年的1月至12月。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主要税项为:
(1)所得补充税(企业所得税);
(2)营业税;
(3)职业税(个人所得税);
(4)房屋税;
(5)消费税;
(6)机动车辆税;
(7)旅游税;
(8)印花税。
所得税以自然人及法人在澳门地区取得工商业收益作为课征对象(包括各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商业企业主及合伙人,但不包括被认可的协会及宗教和慈善组织)。
二、主要税赋和税率
【所得补充税(企业所得税)】所得补充税属累进税,税率为3%至 12%;应纳税收益在30万澳门元以上者的税率为12%。
2018年度税务优惠:2018年度所得补充税收益,其豁免额确定为60 万澳门元。
属于下列情况可免征所得补充税:
(1)互助团体运用其资金所得的收益;
(2)经正式认可有法人资格之宗教团体及组织的收入;
(3)按特殊制度纳税,以及在合同/规章中规定免除所得补充税的人员/实体;
(4)纯粹从工作取得的个人总收益;
(5)住所或实际领导机关设在外地之空运企业在本地区经营,从商业上使用航空器之业务及其补充业务所获之总收益,但仅以住所或实际领 导机关设在澳门之相同性质之企业获相应之豁免,及该互惠已在航空运输协议内获承认,或已获总督在公布于政府公报之批示承认者为限;
(6)注册离岸机构的收益。
【营业税】所有工商业活动均须办理营业税税务登记及缴纳营业税。
税率按经营业务而定,一般行业税款由150澳门元至1500澳门元不等,而银行业的营业税税款为2万至8万澳门元不等。需要补充的是, 特区政府自 回归后已豁免工商业活动缴纳营业税多年。 商户需于开业前填妥有关表格,并于开业前30天提交财政局。
【职业税(个人所得税)】职业税是以工作收入为纳税对象,不论其收入是现金或实物,有约定或无约定的,固定或不固定的,不论其来源或 地点或计算与支付所定的方法及货币。
职业税纳税人分两类:雇员及自雇人员(自由职业)。
如属雇员,除法律规定不属纳税收益项目外,所有工作收益均属职业税的纳税范围。如果雇员的薪酬超过法定免税额,雇主有义务执行代扣除税款,该税款需在每季度前15天内交到财政局。
根据职业税章程第36条规定,非本地人员代扣税的税率与本地区居民 相同;非本地居民的报酬即使尚未超过免税基数,代扣税额亦至少为应纳 税收益的5%。雇主应把扣除的税款于给付有关报酬之日起15天期限内交到财政局。